女职工权益保护新挑战,工会律师解读“三孩”新政

2021-06-07 来源:南方工报 广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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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公布,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三孩新政,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而且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关于生育、就业和“三期”保护等特殊利益保护。日前,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副团长、女职工权益维护专业组组长,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满玉律师,专题解读三孩新政下,怎样更好维护女职工“三期”等合法权益。

   女职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健全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确立了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等一般劳动权,并基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和生育能力作出了特殊规定。

  如,《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特别规定了二孩的奖励措施。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上述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关的权益是女职工享有的生育权利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

  近十年间,我国进行了几次生育政策调整。2013年,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6年,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时至今日,三孩政策出台实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出生人口数量自2016年创下一个小高峰后,已经连续4年下降。不难看出,承担生育职责的女性生育欲望下降,这种现象在职场女性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从1.0到2.0,再升级到3.0时代,可以预见,三孩政策将给女职工权益保护带来新挑战。

   (一)女性在求职、就业中存在被歧视风险

  女性就业歧视存在于求职过程中。在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仅要保留其岗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还要承担另外找人顶替其工作的用工成本,三孩政策下,意味着女性可能会休三次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势必更加谨慎地选择和招录处于婚育年龄的女性,一些用人单位会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女职工个人,这可能致使女性在求职、就业中遭到歧视的风险加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治理力度。

   (二)女职工的职业发展空间难度增大

  生育和抚养孩子需要耗费女性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职场女性更要面临家庭和事业的双重考验,每一次生育都意味着一次职业中断,在此期间,女职工很难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工作效率难以恢复至产前,导致晋升通道狭窄,一些女职工不得不放弃固定工作,选择更有弹性的灵活就业方式。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的职场关爱和激励,营造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职场环境。

  女职工权益保护迎来新机遇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了三孩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如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

  随着三孩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相信会有更多更全面的措施加强和完善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

  工会应切实维护三孩时代女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立足新发展阶段,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建议,倾听女职工的心声,推动相关制度措施制定完善,推动树立三孩成本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意识;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的生育权、劳动权;为“三期”女职工提供多形式个性化的服务,关注她们的心理健康,帮扶困难女职工,解决“三期”女职工的实际问题。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