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女职工,对就业歧视说“不”!

2022-03-28 来源:广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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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并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增加了“公平就业环境”等内容,“就业歧视”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平就业的高度重视。

  本期小员继续“以案说法”,与各位工友一起学习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平等择业应聘,对录用歧视说“不”!

  案例:

  2015年6月,梁女士在网站上看到A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广告,广告中没有明确性别要求,面试地点包括B酒楼处。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梁女士遂前往应聘,但B酒楼前台工作人员称“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有厨师证也不行”,拒绝对梁女士进行面试。同年7月,梁女士在网站上再次看到A公司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任职条件载明“1、男性,18-25岁……”。梁女士认为A公司、B酒楼存在就业歧视,遂向法院起诉,提交公证处对招聘广告网页的公证、梁女士与B酒楼员工沟通的录像等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B酒楼连带向梁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主文,并判令某公司、某酒楼向梁女士做出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源自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0790号人格权纠纷案。

  小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公司、B酒楼招聘的厨房学徒岗位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及岗位,其在招聘过程中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损害了梁女士的就业平等权,给梁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梁女士的精神损失。

  二、男女同工同酬,发展机会平等,女职工“三期”待遇有保障!

  1、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男女职工的就业发展机会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三期”待遇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