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答记者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共同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近日,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李宁、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唐虎梅、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傅侃、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副主任马慧娟,就发布案例的背景、意义、特点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1:今年全国妇联与四家团体会员联合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有什么样的背景和意义?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妇女儿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妇女儿童工作,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对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引妇女儿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进步。全国妇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基本职能,重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动法治体系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自2015年起,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等四家团体会员联合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发布活动,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四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10月23日-26日,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出席大会开幕会,丁薛祥同志代表党中央致词,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广大妇女的亲切关怀、对妇联组织的殷切期望。10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广大妇女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肯定新时代妇女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妇联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今年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基础更加坚实。
今天,全国妇联携手团体会员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致词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十三大部署,积极主动作为,站出来说话、顶上去维权、沉下去服务,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真心真情为广大妇女儿童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举措,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和力量,依法依规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妇女儿童,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促进妇女儿童权益更加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问题2:此次公布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有哪些特点?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全国妇联和四家团体会员高度重视本次案例征集发布活动,精心筛选、严格审核,从近两年各地出现的案例中推选出10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新规定。近年来,为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国家编纂民法典、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规定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例落实,公平正义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例彰显。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聚焦上述法律的贯彻实施,案例覆盖面广、创新性强、社会效果好,展现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有利于推动相关法律规定更好落地实施。
二是回应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新期待。新时代妇女儿童对美好生活充满向往,对社会公平正义充满渴望,期待在平等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聚焦女职工孕期被解约、延长产假落实不到位、遭受家庭暴力、离婚藏匿争夺孩子、妇女土地权益“两头空”、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编造不实信息诽谤妇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滥用药物等热点难点问题,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宣传法治思想、普及法律知识,为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急难愁盼问题提供示范和指引,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厚植根基。
三是凸显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成效。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健全,保障力度全面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开创新局面。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发展原则,运用多种方式,链接各方资源,化解个案矛盾纠纷,为妇女儿童纾难解困,弘扬法治正义,传递人间温情。而且,在很多案件中,办案单位从个案出发,以案为鉴,以点带面,查找问题根源,推动制度完善,促进社会治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的制度优势和实践作用,是推动全链条治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的典范代表。
问题3: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工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女职工延长产假政策的案件,请问国家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李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等等。
女职工在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一是向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是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通过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女职工呼声;参与和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代表女职工表达意见建议;通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帮助女职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律体检,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人、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三是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申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此,我们呼吁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积极建设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展现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形象;我们希望广大女职工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遇到困难时就近向工会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我们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女职工,支持女职工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和谐稳定。
问题4:刑法将侮辱、诽谤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在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中为什么适用公诉程序?
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唐虎梅:传统意义上,侮辱、诽谤这一类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此类案件原则上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行为显现以下新特点:一是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被害人在确认加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维权成本高。二是一些侮辱、诽谤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诉讼中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起诉条件、证据规则。对于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起诉。
本案是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被告人为博取网络流量,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快速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
问题5:在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发现公益损害线索、认定侵害事实的,请以本案为例,说明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代表广大妇女来维权有何优势和价值?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傅侃:近年来,在最高检和全国妇联的共同部署和积极推动下,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普遍建立了协作机制。妇联组织发现侵害妇女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线索,会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具备违法性、可诉性的,会依法及时立案办理。该案正是源于上海市妇联关注到相关舆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在双方协作配合,共同推动下取得预期效果。
涉案企业从事女性美容服务,采用贬低一部分女性来宣扬美容服务的做法,违背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妇女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被侵权人感受最为真实。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广告短时间内引来众多网友特别是女性网友的负面评论,包括对物化女性、贬损妇女人格、人身攻击、性别歧视以及制造容貌焦虑的不良暗示等反感。为增强公众参与度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还通过发放问卷开展社会调查,并邀请听证员、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妇联组织等各方代表公开听证,最终认定涉案广告存在贬损妇女人格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对于贬损妇女人格的情形,个体维权意愿低、成本高、胜诉难,以致类似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制裁。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补强了人格权益保障方面的条款,规定对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形式贬损妇女人格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违法广告行为造成民事侵权、损害公益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尚不能满足人格权益受损的广大妇女对法律救济的需求。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诉前磋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弥补行政执法的救济不足,运用民事法律规则要求企业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充分发挥其惩治、修复、预防功能。如此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双管齐下,可以更好更快维护妇女权益、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问题6: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盲目打赏主播的事件时有发生,司法实务中,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回打赏财物,应当如何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
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副主任马慧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务中,针对未成年人打赏造成财物损失,判断是否能够追回打赏财物,应当结合行为人年龄、其家庭背景、经济情况以及打赏频率、打赏数额、监护人是否明知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佳佳打赏主播时未满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心理等方面都不成熟,打赏主播多基于猎奇或者跟风,自身未能完全意识到打赏的金额大小及法律后果,其打赏21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佳佳的打赏行为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那么行为就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佳佳父母请求网络APP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是于法有据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的希望。今年10月24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性法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呼吁,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深化家校配合,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用刚性规定来约束运营者,从技术端口有效避免此类不当网络消费行为的发生,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