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班组)中开展。
第三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其文明程度、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作用的以女性职工为主的集体或岗位。
第四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
第二章评选表彰条件和名额
第五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足本职,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二)企业(班组)女性职工占职工总人数70%以上,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女性职工占职工总人数50%以上。单位(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的条件,制定本单位(班组)开展创建活动的计划及考核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女职工爱岗敬业;单位(班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四)在女职工中开展“四自”精神教育(自尊、自立、自信、自强);“专一门、会二门、学三门”活动效果显著,单位(班组)有50%以上女职工实现“专一门、会二门、学三门”。
(五)单位领导重视,把“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创建活动纳入整体工作计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并能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第六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省名额控制在三百五十名以内,其中基层单位(班组)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章评选的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评选“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行业,群众公认及兼顾各行各业。
第八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原则上从被评为市、各产业、行业一级先进单位(班组)中推荐。
第九条评选推荐“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的程序:(一)基层工会推荐。被推荐的单位(班组)应经本单位党政部门同意,职工群众认可,由本单位工会提名推荐。
(二)考核、验收。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各地级市、省级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考核、验收,并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然后将确定的评选推荐结果上报省总工会女职工部。
(三)上级部门审批。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对推荐单位(班组)进行抽查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对评为“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的单位(班组),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授予“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牌匾。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检查落实;指导协调全省“南粤女职工文明岗”日常管理工作;拟定、修改和确定“南粤女职工文明岗”评选方案。
第十二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省、市、产业相结合,以各地级市、省级产业工会管理为主。主要职责是:加强创建工作领导;做好“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的培养、申报、评选、检查、验收、复查工作;做好电脑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牌匾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要公布创建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同时要设立意见簿(箱)和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已挂牌为“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的单位(班组),每两年要对照条件自检自查,由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托各地级市、省级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进行复查予以确认。没有通过复查的单位(班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荣获“南粤女职工文明岗”荣誉称号的单位(班组),发生以下情况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牌匾:(一)企业(班组)女性职工占职工总人数低于70%,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女性职工占职工总人数低于50%,单位(岗位)领导班子中没有女性成员;(二)本单位(班组)女职工中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三)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在文明单位评比、行业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五)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六)单位解散、改组、变更。
第十六条“南粤女职工文明岗”管理应贯穿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始终,与时俱进,不断注入新的内容,使创建活动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级市、省级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