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职工权益!中山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5-03-07 来源:中山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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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女职工是我国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保障女职工就业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工资分配规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依法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三、进一步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让我们一起努力!

  中山市总工会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