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维护女职工权益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不得在招聘广告、录用条件中设置针对女性的歧视性条款,更不能在劳动合同内附加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不合理约定,确保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机会。严格落实同工同酬原则。无论男女,只要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同等业绩,就应获得相同报酬,禁止因性别产生工资差异。
二、保障女职工生育权限。严禁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在培训、晋升、评优等方面为女职工提供平等机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确保其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法定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同时,用人单位应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广大女职工可通过拨打12351广东省总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向省总工会反映。
广东省总工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