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例》于2003年12月3日由省总工会以粤工总[2003]170号附件3的形式下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代表性和民主性的女职工组织,肩负着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为发展地方经济,推进本区域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我省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目标建功立业。
第四条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引导女职工自尊、自信、自主、自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女性。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关心女职工在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尤其要关心特困女职工和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困难,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扶贫济困工作。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所属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委员会应视女职工人数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小组。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本企业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第八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或自下而上推选有群众威信、有能力、热心女职工工作的女职工干部,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七至二十一人。
第九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相应的女职工干部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应采取多种形式,配备专(兼)职女工干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其改选换届同步进行。在任期内,当委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辞职时,由同级工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按产生的程序办理增补、替补手续。
第四章 民主参与
第十三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应组织和代表女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小组)要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要把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签定女职工权益方面的单项集体协议。
第十四条镇、街、工业园区如召开区域性职代会,企业召开企业职代会,如设立常任工作小组,应设立女职工工作小组。
女职工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女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同时也可聘请一定比例的熟悉女职工政策、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同时不担任部门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各类非职工代表人员女职工工作小组成员人选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女职工代表中推荐,按照专门小组成员产生的程序确定。
第十五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参与同级政府(行政)在就业、劳动安全卫生、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讨论和审议。对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女职工委员会要整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以同级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的名义向同级政府(行政)报告,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维护。
第十六条镇、街、工业园区工会与同级政府(行政)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讨论有关女职工的权益问题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派若干委员列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就所在区域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问题进行沟通,会议邀请地方妇联组织参加。
第十七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应派员列席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个案的审理,并代表工会一方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在派员参与当地执法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时。若发现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要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助解决。
第五章工作制度与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有关制度、规章、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问题,交流经验。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开展横向工作联系,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要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妇联的联系和合作,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十三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依靠广大女职工工作积极分子,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拓宽工作思路,真心实意地了解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关心女职工的困难和疾苦,为女职工说话办事,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女职工的贴心人。
第二十四条镇、街、工业园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工会提供。同时,可争取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珠江三角洲地区村级工会参照此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