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8-07-20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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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工总女委[2018]12号

  关于大力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粤卫指导法[2016]63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转发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7]787号)的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加大“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力度,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增强女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有力促进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落实和“两孩政策”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2018年,省总拨出200万元“爱心妈妈小屋”建设专项经费,拟在全省建设200个省级“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以进一步带动全省各地各系统“爱心妈妈小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1、要继续在本地区、本系统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帮助女职工有尊严、体面地度过特殊生理期。

2、要继续加大公共场所“爱心妈妈小屋”创建力度,在符合条件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建立“爱心妈妈小屋”,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选择重点领域突破。

3、并在有需要的政务服务中心和职工服务中心(站、点)等场所配套建立“爱心妈妈小屋”。

4、今年,将从各地市各系统所建设的“爱心妈妈小屋”中,择优选树200个示范点,每个示范点给予1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服务设施的重大现实意义,要加强与卫生计生、交通、旅游、妇联、民航、铁路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合力推进本地区本系统“爱心妈妈小屋”建设。

2、规范建设。要按照省总女职委关于“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标准、粤卫函[2017]787号文关于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爱心妈妈小屋”。

3、专款专用。省总下拨每个“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的1万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所拨资金当年用完结清。相关配套建设经费由各级工会统筹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同级行政(财政)支持。

4、统计建档。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爱心妈妈小屋”档案登记及建设反馈工作。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将2018年广东省爱心妈妈小屋项目申报、发运、反馈信息汇总表(附件2)上报至省总女职工部,下季度第一个月由贝亲公司邮寄发放,并根据反馈情况,对每个“爱心妈妈小屋”补充一次消耗用品包。

5、工作督导。我部将对各地各系统“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并进行通报。

请各单位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把“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情况及省级“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名单报省总女职工部。

联系人:王荣光,电话:020-83871660。

附件:1、2018年广东省爱心妈妈小屋建设资金分配表

      2、2018年广东省爱心妈妈小屋项目申报、发运、反馈信息汇总表

  广东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