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5-10-21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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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工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已陆续开展了“爱心妈妈小屋”试点建设工作,为处于特殊期的女职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温馨服务,积极倡导母乳喂养育儿方式,有力促进了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落实。根据省总工会、全总女职委的工作部署,省总女职委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5年起,省总女职委将全面开展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将其作为维权型、服务型、创新型女职工组织建设的一个实事项目。“爱心妈妈小屋”是一个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休息场所,可建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内,也可建于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公共场所中,为女职工安然度过女性特殊生理阶段提供人性化的温馨服务。各市(区)、各省级产业工会要重点在本地区、本系统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有需求的单位及公共场所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为女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新签或续签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将“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其中。按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每年逐步增加建设点。从2015年开始,省总女职委每年规范和建设1000个“爱心妈妈小屋”,用5年时间在全省规范和建设5000个“爱心妈妈小屋”,选树100个“爱心妈妈小屋”优秀示范点,使“爱心妈妈小屋”成为基层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阵地,帮助女职工有尊严、体面地度过特殊生理期。

二、工作要求

“爱心妈妈小屋”实行项目化运作。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为项目的主办单位,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为承办单位,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合作单位。各级工会女职委可结合实际增添支持单位。“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制定《“爱心妈妈小屋”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对小屋的配置、管理和后续服务进行规范;在广东工会女职工工作网开辟专栏,宣传交流各地“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情况和服务内容;建立激励评价机制,将“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列入育龄女职工100人以上单位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的内容之一。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制定计划,开展具体工作指导,建立所属地区、系统的“爱心妈妈小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

三、其他事宜

1、对100个“爱心妈妈小屋”优秀示范点,省总女职委将拨出专项建设经费予以支持,按每个“爱心妈妈小屋”优秀示范点支持10000元的标准下拨;相关配套建设经费由各市(区)、省产业、省直单位工会给予支持。

2、合作单位将一次性把固定物料配置到位,已建和新建的“爱心妈妈小屋”,按季度按标准补充消耗性物料。

3、请各市(区)、省产业、省直单位工会女职委认真制定2015年至2019年五年“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推进计划,并根据省总女职委分配指标(附件2)填写《2015年“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设立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158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总女职工部。联系人:黄芳 ,联系电话:83871660,邮箱:nzgb@gdftu.org.cn

                     

                    广东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5429

 

附件:

1、《“爱心妈妈小屋”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22015年广东省“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建设指标分配表

32015年“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设立情况汇总表

4、“爱心妈妈小屋”登记表

5、“爱心妈妈小屋”物料配置签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