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地方妇联工作联系的制度

2015-10-21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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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履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密切与地方妇联的联系,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和妇联《章程》的规定,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宣传和执行妇联的决议。

  二、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地方妇联汇报工作,并积极向妇联反映女职工情况,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联合妇联,就当地女职工存在的一些维权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或召开研讨会,提出解决办法。

  四、上述制度的落实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女工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