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可以辞退吗?

2015-10-21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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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反映:我在一间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11日至20131231日。2012913日我去医院检查,医生出具了“怀孕38天”诊断结论。20131231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我续订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恢复与公司的签约关系吗?

 分析: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位女职工原来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与我国现行法规相违背的,公司应顺延与她的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否则,该位女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恢复与公司的签约关系。

 目前我省各地市工会都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从专业角度协助职工开展法律维权。省总工会近年来组织了“千人律师团”,专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是我省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品牌,在全国都颇具影响力。如果女职工需要的话,可以向省工会或地市工会提出申请要求,我们会尽力提供帮助,相信可以得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