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不慎流产请假休养被辞 律师:流产员工依法享有产假

2016-11-11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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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一女员工怀孕后,因特殊原因导致流产,向公司请假15天休养。公司认为她不能享有产假待遇,并以员工工作消极为由将其辞退。

家住湛江赤坎的陈小姐于2014年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商公司工作,并很快结了婚。婚后的陈小姐依旧工作兢兢业业,常常加班到七八点才离开公司。

今年2月,陈小姐怀孕后,因身体需要调理,工作积极性下滑,但还是能完成公司的基本工作。公司领导多次找陈小姐谈话,希望她工作能更积极,提高个人业绩。今年5月份,陈小姐在外出游玩时,不慎跌倒流产,医生嘱咐吴女士全休半个月。当陈小姐向公司提出请假半个月后,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陈小姐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并以陈小姐业绩下滑为由,将陈小姐辞退。

陈小姐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均无结果。“公司以个人业绩为由辞退我,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人性角度来说,都是不恰当的。”陈小姐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律师说法

流产员工依法享有产假

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表示,国家对流产员工享有假期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编辑:苏卓图)